2018年8月1日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(七)
8月1日新版报关单之包装种类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2位字符型。 二、录入要求 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选择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,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。 其中,运输包装即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,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,填报运输包装对应的2位包装种类代码。例如:使用再生木托作为运输包装的,在本栏填报中文“再生木托”或代码“92”。 若还有其他包装,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、植物性铺垫材料等,则在“其它包装”栏目的“包装材料种类”中,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填报2位包装种类代码,在“包装件数”栏目中填报对应件数数字。例如:其它包装中含有纸制或纤维板制盒(箱)包装的,在本栏填报中文“纸制或纤维板制盒(箱)”或代码“22”。 三、编码规则 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根据原报关和原报检的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修订而成。 提醒注意: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使用同一个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。 参数表:《包装种类代码表》(附表15)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“包装种类”和原报检项目的“包装种类(含辅助包装种类)”,现合并为“包装种类”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,最多支持录入400位。 二、录入要求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、数字,无标记唛码的填报“N/M”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“标记唛码及备注”和原报检项目的“标记唛码”,现合并为“标记唛码”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字符型,最多支持录入70位。 二、录入要求 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: (一)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、物品的,在本栏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。 (二)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,在本栏填报“ (三)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,在“保税/监管场所”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(保税物流中心(B型)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),若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,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。 (四)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,在本栏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。 (五)当监管方式为“暂时进出货物”(2600)和“展览品”(2700)时,填报要求如下: 1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33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,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。例如:暂进六,暂出九; 2.根据《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在本栏填报8位数字型的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,需注意的是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。例如:20180815前复运进境,20181020前复运出境; 3.根据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,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,在本栏填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》编号。例如: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,项目间用“/”分隔,前后均不加空格。 4.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: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,根据《管理办法》在本栏填报《货物暂时进/出境延期办理单》的海关回执编号。例如: (六)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,在本栏填报“跨境电子商务”。 (七)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,在本栏填报“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”。 (八)服务外包货物进口,在本栏填报“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”。 (九)公式定价进口货物,在本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,格式为:“公式定价”+备案编号+“@”。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,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,则在本栏填报为:“公式定价”+备案编号+“#”+商品序号+“@”。 (十)进出口与《预裁定决定书》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,按照《预裁定决定书》在本栏填报,格式为:“预裁定+《预裁定决定书》编号”。例如: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-2-0100-2018-0001,则填报为“预裁定R-2-0100-2018-0001”。 (十一)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,在本栏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,格式为:“c”+四位数字编号。例如c0001。 (十二)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,在出区入境申报时,在本栏填报“预检验”字样,同时在“关联报检单”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。 (十三)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,在本栏填报“直接退运”字样。 (十四)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,在本栏填报“ATA单证册”字样。 (十五)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的生物制品,在本栏填报“不含动物源性”字样。 (十六)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,在本栏填报“保税入库”或者“境外入区”字样。 (十七)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,在本栏填报“分送集报”字样。 (十八)军事装备出入境的,在本栏填报“军品”或“军事装备”字样。 (十九)申报商品的HS为3821000000、3002300000的,填报要求为:属于培养基的,在本栏填报“培养基”字样;属于化学试剂的,在本栏填报“化学试剂”字样;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,在本栏填报“不含动物源性”字样。 (二十)属于修理物品的,在本栏填报“修理物品”字样。 (二十一)属于下列情况的,在本栏填报“压力容器”、“成套设备”、“食品添加剂”、“成品退换”、“旧机电产品”等字样。 (二十二)HS为2903890020(入境六溴环十二烷),用途为“其他(99)”的,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。 (二十三)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“标记唛码及备注”和原报检项目的“特殊检验检疫要求”,现合并为“备注”。 (二)其它 无。 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1位字符型。 二、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,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集装箱号。一份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,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“集装箱号”,现合并为“集装箱号”,录入要求无变化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选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4位字符型。 二、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,在填报集装箱号后,在本栏按照《集装箱规格代码表》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。例如: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“普通2*标准箱(L)”,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 “11-普通2*标准箱(L)”。 三、编码规则 原报关《集装箱规格代码表》为1位英文,原报检《集装箱规格代码表》为3位数字,现行《集装箱规格代码表》采用2位数字代码。 参数表:《集装箱规格代码表》(附表16)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“集装箱规格”和原报检项目的“集装箱号码(含集装箱规格)”,现合并为“集装箱规格”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3位字符型。 二、录入要求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。前8位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确定的编码;9、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,11-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。 例如:申报进口商品“活龙虾”,需先在“商品编号”栏录入 “0306329000” 10位数编号,再在“检验检疫编码”栏下拉菜单的“101活虾”、“102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(养殖)”和“103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(野生的)” 中,选择“101活虾”检验检疫附加编号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“商品编号” 和原报检项目的“货物HS编码”,原报关项目 “商品编号”填报10位数字,原报检项目的“货物HS编码”填报13位数字,现合并为13位“商品编号”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,最多支持录入255位。 二、录入要求 填报要求如下: (一)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,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、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。 (二)商品名称应当规范,以能满足海关归类、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中对商品名称的要求进行填报。 (三)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,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。 (四)对需要海关签发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的车辆,商品名称栏填报“车辆品牌+排气量(注明cc)+车型(如越野车、小轿车等)”。 (五)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、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,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,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。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。 (六)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,边角料复出口,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。 (七)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《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》(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)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,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,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“/”相隔,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。 (八)出口享惠情况。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。可选择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如实填报。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“商品名称” 和原报检项目的“货物名称”,现合并为“商品名称”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字型,最多支持录入19位,19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录入5位。 二、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,填报对应的法定第一数量。 (一)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的按数量填报,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:1.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,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,如罐装同位素、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。2.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,按货物的净重填报(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),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、药品及类似品等。3.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,应按公量重填报,如未脱脂羊毛、羊毛条等。4.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,可按毛重填报,如粮食、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。5.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、饮料、化妆品,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。 (二)成套设备、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,货物实际进口时,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。 (三)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、未制成品,根据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,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。 (四)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,折算成标准状况(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)下的体积进行填报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四、其他说明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“法定第一数量” 和原报检项目的“HS标准量”,现合并为“法定第一数量”,录入要求没有变化。 (二)其它 无。
一、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。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字型,最多支持录入19位,19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录入5位。 二、录入要求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。无实际成交价格的,填报货值。 录入成交数量、成交单位、单价后,总价会自动生成。例如:某进口商品,录入成交数量1000,成交单位为千克(代码0.35),单价10,总价则会自动生成10000。 三、编码规则 无。 (一)项目沿革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“总价”和原报检项目的“货物总值”,录入要求无变化。 (二)其它 无。 内容转自12360海关热线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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